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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档的页数限制损害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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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21 12:19: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第 号法律建立了司法程序的计算机化,现在允许使用电子媒体传输程序文件。特别法不包含任何关于传送请愿书页数或以兆字节为单位的限制或抑制措施。

考虑到上述法律授予司法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的监管权,劳工法院创建了自己的计算机化系统,称为 e-DOC——电子文件协议和流程综合系统。

TST 规范指令 30/2007 指出,只要流程的虚拟化不广泛,通过 e-DOC 以电子方式进 银行用户号码数据 行程序行为的做法是一项可选使用的服务,这将消除对物理记录的需求。

混合司法程序(不仅是纸质司法程序,而且不仅是电子司法程序)的存在对提出权利和广泛辩护造成了不良限制,并迫使律师针对所使用的每种电子程序系统进行自我培训。

这是因为 e-DOC 系统仅接受每次操作最大大小为 2 MB 的请愿书传输,不允许出于传输目的而分割请愿书或其随附文件。

另一方面,法院负责接收通过e-DOC传送的请愿书,并负责打印请愿书及其文件。

在其职权范围内,第三区 TRT 于 3/2006 发布,确定请愿书及其附件的印刷页数不得超过 50 页(遵守 2 兆字节的限制),否则将受到不处理的处罚。

第三区劳工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认为,提出的上诉不合时宜,因为劳工法院停止打印通过 e-DOC 传输的上诉,因为它们超出了 50 张印刷张数和 2 MB 允许的限制。



尽管由于缺乏对以电子方式发送的请愿书页数进行限制的法律而受到限制辩护的指控,但上诉后仍维持该决定。

这一事件表明,第 11,419 号法律中“适用”和“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等术语的弹性,允许司法机构适用对特别法律命令采取限制性解释的行政规则。

讨论的不是50页请愿书的“效率”,而是提交司法机构审议的权利。

这只是各专门法院推行的内部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一个曙光,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辩护权,而且给整个司法带来了明显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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