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刑事诉讼法》第 833 条第 X 款的规定,因为“假定债务人的金融投资不可扣押的 上限为 40 最低工资,并且债权人有责任证明债务人有任何滥用职权、恶意或欺诈行为,有待核实”根据提交司法机构审议的每项假设的情况,逐案进行”告员部长 Gurgel de Faria,DJe,2022 年 8 月 16 日)。2. 根据既定判例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不可扣押构成公共秩序问题,法官可以依职权认定这一问题 ,原则上决定释放被扣押物的决定 无需谈论无效性。 非法扣押的 金额。3 . 内部上诉未获批准”。 (AgInt no A报告员部长 Sérgio Kukina,第一小组,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作出判断,DJe 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做出)。 STJ的这个位置与艺术发生了碰撞。现行的中共10号文,也是债权人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在任何管辖范围内,法官不得以当事人未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为由作出裁决,即使涉及的是当事人应当作出裁决的事项。当然”。
批判性地分析 STJ 在解释 CPC/73 第 649 条第 X 项以及因此第 10 条中取得的进展。833,项目 因此,债权人只有在收到依职权决定通知后,即在解除冻结后,才会知道冻结金额。因此,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证明存在异常不可扣押的情况,需要管理自己的资源和时间,则冻结令的更新将无效。 显然,STJ 在 AREsp n° 决中鼓励的立场与法律文本不一致。事实上,解封是一个公共秩序问题,涉及当然决定,并不意味着解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封必须立即“按计划”进行,从而导致在执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忘记了矛盾。 。 在不给予当事人事先表现的可能性的情况下,遵守立即释放现金的措施似乎不合理(另一项程序原则),从而使程序的有效性 面临风险。 在这一点上,值得注意的是,对抗原则也是一个需要法官保护的公共秩序问题。因此,在积极扣押的情况下,并且判决是由判定债务人提出的(显然,在法官尚未立即释放的情况下),判定债务人必须有机会表达他对此事的意见。
鉴于STJ最近的立场,在司法领域收回信贷变得困难,特别是价值不重大、低于最低工资40的合同,这意味着许多债权人被迫在协议中给予大幅折扣,或者经常性地给予折扣。 ,有时,放弃执行程序,特别是在没有真正的保证的情况下。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因无法 扣押银行账户而受到影响的债权人不具备长期承受违约的实力,例如:金融机构、大公司或公共财政部本身。许多执行和判决执行程序(后者是在漫长的知识过程和收款行动之后启动的)都有作为债权人的私人,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的实现因依职权适用银行账户中价值的不可扣押而受到阻碍。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法官自动适用公民法院的理解可能会产生扭曲,在程序实践中,最终会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原则发生冲突,例如程序的合理持续时间和根据案情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您的满意度(第 4 条);相称性、合理性和效率(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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